收认定,技术等级达到《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且路面宽度在5米(含)以上已硬化且已完成交通安全设施的道路。民间桥梁是指除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镇集管办管理养护之外的所有桥梁。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各村民委为所在村农村道路及民间桥梁的管理职能机构,落实人员,组织本村区域内农村道路及民间桥梁的管理和养护。
第四条 各村应加强对农村道路及民间桥梁的养护和安全管理,对管养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预防性养护维修,使之经常保持完好、整洁、畅通状态。
第三章 道路桥梁养护
第五条 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聘任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管护员,负责做好辖区骨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聘任人数原则上每村不少于1人(5公里以外2人)。
第六条 路肩完善工作。新建(改建)5米宽(含)以上硬化道路,两边路肩土必须达到50厘米。对已建5米宽道路,每个行政村必须每年完善1公里长以上路肩(路肩土达到50厘米)作为样板路。
第七条 路基养护工作。保持路基坚实,排水良好,各部尺寸和坡度等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修复,路肩平整密实,及时清理零星塌方。
第八条 路面养护工作。保持路面平整清洁,路拱适宜、平顺、排水畅通,及时处理路面各种病害、桥头跳马车,消除影响行车安全因素,做到雨后三天无坑洞。
第九条 桥梁养护工作。保持桥面整洁,桥涵泄水孔排水畅通,结构物及设施完好,检查结构物病害,做好检查记录,保持行车道设施整洁,确保安全畅通。
第十条 沿线设施养护工作。沿线警示桩、箱式护栏、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应保持齐全、完好、整洁。
第十一条 绿化养护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草则花草”的方针,坚持栽、管、护相结合。合理覆盖道路两侧边坡及可绿化的空地。
第四章 道路桥梁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管理具体工作:
(一) 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农村道路、民间桥梁管理数据库,完善交通安全设施,评定和掌握桥梁技术状况。
(二) 实行农村道路路况、民间桥梁检查制度,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坏道路、桥梁行为,保护道路路产路权,加强对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距路基边坡脚5米范围内、主要路口及弯道处半径不少于30米。)的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台帐。
(三) 维护道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四) 负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在农村道路、民间桥梁及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害道路、桥梁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 设置棚屋、市场等设施。
(二) 取土、挖沟引水、晒物及种植影响道路安全的作物。
(三)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四) 填塞、损坏桥涵及排水沟。
(五) 利用桥跨堆放柴草、养殖牲畜。
(六) 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道路或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