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新打井竣工资料要一式三份保存,为统一规划、合理设计打好基础。
第七条 控制机井总量,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按单井控制面积40—50亩进行设计,确属特殊需要增加机井的,要由农户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村委同意方可建井,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八条 需要报废的机井,由农户向村委管理人员提出,村委管理人员核实后报乡(镇)政府备案,每年年底乡(镇)政府将报废机井情况报水利局,水利局负责核减上报。
第九条 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负责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国北方地区的一项重要农田 灌溉和人畜饮水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 宝贵财富。各级水利部门和井灌区社队一定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 ,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地下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资源,在地面水源不足的我国北方 地区更为宝贵。各级水利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 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防止污染。
第三条 机井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 训技术队伍;建立技术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 行科学用水;进行经济核算,促进农业增产。
【章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方地区机井较多的省、专、县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机井 管理机构。人民公社水利站(井灌为主的公社也可叫机井管理站)要统一 负责全社机井管理工作。尚无公社水利站的,也要有专人负责机井管理。 大队、生产队要成立机井管理小组,有一名队干部主管。
第五条 目前北方地区机井管理主要有大队统管、大队和生产队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