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野下两法衔接及制度构建
近一段时期,各类公共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从“瘦肉精”事件到各地桥梁“扎堆”出事,再到“7.23”动车追尾事故,一系列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使相关职能部门的公信力遭到广泛质疑,也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特别是在当前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背景下,经济秩序更是受到严重冲击。两法衔接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健康经济秩序、打击违反犯罪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看来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检察机关作为两法衔接工作的主导部门,如何积极推进两法衔接,应是当前做好检察工作、完善社会管理创新内容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两法衔接的历史演变
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一般意义上的理解是对刑民的监督,这被称之为专门监督权。与之相对的是一般监督权,是指在专门法律监督权以外,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普通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力。1951年通过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二条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中规定:“检察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令。”1954年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也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