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两法衔接问题的提出,为检察权监督行政权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特别是在当前行政执法机关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不规范的情况下,建立检察监督行政机制,一方面通过检察监督行政,可以促使行政权阳光运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另一方面通过检察监督行政,依法对个别行政机关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及其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进行打击处理,有利于维护行政权的高效运作,有利于纯洁行政执法队伍。
(三)建立检察介入行政执法机制。当前经济活动本身极其复杂,而行政执法机关由于其职业局限性,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确实存在取证不到位、取证困难、调查受限等诸多问题,如果司法机关的调查不能及时跟进,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便有了可乘之机。 因此建立检察介入行政执法机制,意义重大。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在重大、敏感行政执法中应当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或检察机关根据行政执法情况主动介入。这一方面可以监督具体行政行为,规范行政执法。另一方面可以在发现违法犯罪时,司法机关能过及时跟进,以确保准确打击犯罪,避免案件流失。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要打破获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的渠道不畅的瓶颈制约,就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全程、动态的监督。2007年,时任高检院检察长贾春旺致信吴仪副总理,建议在国务院的带领下,在全国全面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吴仪副总理等领导分别作出了批示,明确表示支持。但就目前状况来看,信息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