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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视野下两法衔接及制度构建(2)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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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相应的规定。由于建国之初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因而当时并不存在两法衔接的问题。但是在上世纪50年代后期,随着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甚至检察机关被取消,并导致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国家立法中都没有再度确认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包括对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处罚的法律监督权等,从而致使我国上世纪60年代以来长期存在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的空白,并在实际上导致行政机关行政权不断扩张并极少受到制约。

2001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首次提出两法衔接问题,指出:“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同年7月国务院又发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随后高检院或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这几个法律文件的发布施行,对于检察监督行政具有历史意义,特别是为两法衔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地位及实践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作用和监督地位毋庸臵疑。对此,200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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