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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视野下两法衔接及制度构建(3)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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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

(一)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三)隐匿、销毁涉案物品或者私分涉案财物的;(四)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而不移送的。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当前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地位没有像建国初期那样由宪法和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强化两法衔接甚至恢复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检察机关积极做好两法衔接工作,有利于启动和逐步恢复一般监督权,特别是在当前各类公共安全事件频发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社会管理手段创新,不断强化和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并能够从较大程度上避免新的更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

自2001年国务院首次提出两法衔接以来,洛阳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探索与实践,各县区院的两法衔接工作也搞的风生水起,并取得良好效果,因而受到了高检院的充分肯定。2002年底,高检院对洛阳市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作了专题调研,并向全国整规办提出强化“两法衔接”工作的建议。但由于受到观念、人员及当时条件的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时过境迁后,当时一些好的措施和制度流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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