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督力度不够。各类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背后必然隐藏着大量的违法行政行为,而这些违法行政行为的背后更是明显存在有相当的职务犯罪情况。然而当前检察机关查处的因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案件少之又少,说明我们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明显不够,检察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4、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仍处探索阶段,各种两法衔接的手段、平台、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在全国尚未真正建立,这些都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到位、监督有死角。
四、关于两法衔接制度构建的设想
(一)完善两法衔接立法。解决当前两法衔接工作困难和问题的关键,是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从法律上确认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的法律监督权,这对实现两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在立法中还应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的证据障碍,以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两法衔接,有效打击犯罪。作为检察机关,在这些方面一要依据现有检察职能,做好当前两法衔接工作,二要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调研,早日向立法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二)建立检察监督行政机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最主要的职能是法律监督。而《宪法》规定检察权是一种与行政权并行的国家权力,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符合我国宪法精神。但基于我国国情,检察权监督行政权长期处于一种十分微妙的境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