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生产经营单位发上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08、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建防群治制度。
110、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11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112、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13、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性和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115、建筑施工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116、建筑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用于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17、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