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19、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20、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不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测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2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23、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124、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125、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 m,,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施焊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10 m。
126、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安全技术交底放坡或加可靠支撑,遇坡不稳,有坍塌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刻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安全可靠排县险措施后,放可继续挖土。
127、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制置机具。开挖深度超过2米时,必须在周边设两道牢固护身栏杆,并立挂密木安全网。
128、建筑安全检查中“四口”是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 129、人工挖扩孔桩所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130、蛙式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 (戴绝缘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