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民事责任)三种。
14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46、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8、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与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151、《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2、 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人员是:(专职安全员)。 对总承包的施工项目,分包单位不服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5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