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工作全面贯彻“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
——对监狱科学行刑核心理念的辨析
李云峰 贺志明 包一呼1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湖南吉首监狱 湖南吉首 416000)
[摘要] 我国监狱行刑工作全面贯彻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发展的“瓶颈”却也客观存在。特别是,在较长时期内,对“监狱行刑以人为本”这一重要命题的不同解读,形成了理论上的争鸣,也导致了实践中的犹疑。在归纳分析有关论述的基础上,为辨伪求真而进言。
[关键词] 以人为本;罪犯;监狱;行刑;辨析
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监狱行刑工作全面贯彻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发展的“瓶颈”却也客观存在。特别是,在较长时期内,对“监狱行刑以人为本”这一重要命题的不同解读,形成了理论上的争鸣,也导致了实践中的犹疑。在归纳分析有关论述的基础上,笔者斗胆为辨伪求真而进言。
一、对“以人为本≠以罪犯为本”的解析与推理
(一)属性分析:罪犯≠“人”
从表面上看,在监狱行刑活动中的人,主要是监狱警察与罪犯。监狱警察既然是行刑人,自然不应把自身作为行刑之“本”。那么,在对“监狱行刑应以人为1【作者简介】李云峰(1954-),男,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书记,主要研究方向:监狱法学;贺志明(1963—),湖南宁乡人,访问学者,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司法伦理学;包一呼(1977--),湖南益阳人,法律硕士生,湖南吉首监狱生产科,研究方向:监狱法学。
本”不存疑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罪犯这一群体就理所当然是以人为本所指的“人”呢?
首先,罪犯并非全然是以人为本中的“人”。一是在政治层面上,罪犯是“边缘人”。根据权威解释,“以人为本的‘人’, 指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本’,就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①。言外之意,最广大人民群众之外的某些人,是对立面而非“本”。当前,尽管阶级斗争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且只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尽管和谐哲学已逐步取代斗争哲学成为我国政法工作的基础理论,尽管普通刑事罪犯不再被简单定性为专政对象,但罪犯毕竟是实施了“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秩序”(即犯罪)的行为,并在与国家政权的斗争中被“俘虏”了的人,对其优待是人道之义,以其为本则要看他是否“投诚”(对暂未“投诚”者应暂时视为最广大人民群众以外的那些人)。在行刑实践中,部分罪犯试图逃避惩罚、抗拒改造,甚至继续危害社会的潜在威胁不同程度地客观存在,这也充分证明,罪犯是处于敌我关系边缘的人,不再先入为主地把罪犯当敌人,也不能不分对象地把罪犯当自己人。对执意要继续为恶者,应当理直气壮地依法施以专政手段;对有意悔过自新者,则要不计前嫌地欢迎他重归人民阵营。比如,对死缓罪犯,若其在缓期执行期内再因故意而犯新罪,说明该犯执意要与社会为敌,因此应依法执行死刑;又如,对所有罪犯,不管其改造过程是否有波折反复,只要其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都将依法给予减刑假释的机会。二是在法律意义上,罪犯是“特殊人”。主要体现为:罪犯的权利义务情况特殊。当前,李步云先生等老一辈法学家所极力主张的“罪犯也是公民”的系列观点基本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现行法对罪犯的公民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如《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但是,因监禁刑的根本属性使然,罪犯人身自由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