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件采购合同范本
10.1产地检验:制造商应在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检验。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产品的
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将其产品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证书(原件)邮寄给采购商。
10.2 到货检验:产品运送到指定交货地点后,由采购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产品的外观质量
和数量进行检验。
10.3本《通用条款》第10.2款所述之检验只是对产品的外观和数量的检验,根据此等检验
结果所做的验收并不能免除供应商对产品的内在质量的责任。若采购商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采购商仍有权向供应商索赔。
11. 质保期
11.1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如合同中有明确的质保期,则应按其期限进行质保服务;
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质保期,则产品/服务的质保期为【一】年(从采购商正式接受该产品/服务日起计算)。
11.2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负责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采购商提
出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两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采购商认为必要,供应商在两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1.3 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采购商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采购商可以自行解
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采购商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得到补偿。若合同的款项不足以补偿采购商的损失,采购商有权要求供应商另行支付不足的部分。采购商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部分产品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一】年。
11.4 若维修、更换后的产品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采购商有权退货并向供应商索赔。
11.5质保期后,采购商就供应商提供的维修、更换服务向供应商支付相关费用,只要采购
商提出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采购商满意的程度。
12.保险
12.1供应商应办理产品运抵采购商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保险,以确保产品及时、完整
地交付,并应承担相关保险费用。
12.2 供应商应为产品购买充分的产品责任险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
13.价格和支付
13.1 合同所示之价格为含税价(已含增值税)。除合同所示之价格外,采购商不应就合同
项下的产品的交付向供应商支付任何其他税费。
13.2采购商收到并接受发票及相关文件后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付款。发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