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多种方式的混合债务重组,应注意一下几点:
(1)无论是从债务人还是从债权人角度讲,应考虑清偿的顺序:
一般的清偿顺序为:被豁免的金额→以现金资产偿还金额→以非现金资产偿还金额→债转股部分金额→剩余债务的金额
(2)债权人收到的用于抵债的多项非现金资产不需要按公允价值相对比例进行分配,直接按照所收到资产各自的公允价值入账[7]。
3 债务重组的国际比较
3.1债务重组的定义比较
我国于2001年1月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其既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财务正常下的债务重组。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报告第15号》中债务重组的定义,与我国准则的定义相比范围要窄,同时引入了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指南第11号》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同我国准则的定义基本相同。[8]
3.2债务重组方式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方式进行了规范,主要有五种:(1)以低于债务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换为资本;(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5)多种方式的组合。
美国准则则与我国相比要笼统一些。此外,在第15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框架下,修改债务条件后,可能出现债务人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