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1.1 研究背景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1]
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得到蓬勃发展,同时由于中国IPO的特别制度,使得中国的“壳”资源变得非常稀缺,这也导致一旦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好而亏损,因此上市公司会想方设法的进行重组,防止被退市或者暂停上市结束上市公司的命运,其中就有债务重组。当然很多非上市公司也会由于经营亏损而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也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摆脱亏损,摆脱被停牌和退市的重要途径。债务重组经过多年的发展,也有很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其中债务重组中涉及的会计处理就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公司实施债务重组产生了很多的会计问题,如何处理这些会计问题,才能真正反映业务发生的实质和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合理保护国家与公司的利益,使得财务困难的公司能够真正扭亏为盈。
1998年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的第12号《债务重组》就对公司的债务重组所遇到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相关规定,确定了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且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内实施,但是与1998年实施的债务重组会计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关于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问题。2002年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损益部分改为资本公积,而最新的会计准则将这部分损益计回到当期损益,难免会有上市公司再次进行盈余管理。由于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司的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无论是数量还是涉及的资金都是快速发展,特别是一些复杂的债务重组,例如以非现金资产、将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以现金、非现金资产组合清偿某项债务,以现金、将债务转为资本组合清偿债务等,设计的公司主体也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关联交易,外资股东等,这也使得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越来越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