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它启用了破产前的和解程序,这种破产前的司法重整程序,简捷灵活,实质上属于债务重组。
英国破产法中的“自愿债务重组”(voluntary arrangement)包括 composition和arrangement,前者(composition)是指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一次或分期偿还所欠债权人的款项;后者(arrangement)则包括将债权转换为股权,将有担保的债务转换为无担保的债务,变更股本等更广泛的内容。[2]
1.3.2 国内相关问题研究文献回顾
肖凌在2000年4月《财务月刊》发表“浅谈债务重组准则的特色”、岳彦芳在2001年《中央财经大学学报》发表“《债务重组准则》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探讨”,两篇文章都提出了在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上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利润的目的是使债务人少计收益、债权人少记损失,可是企业却利用准则关于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进行了利润操纵。
孙喜平在2000年11月的《财会通讯》发表“关于债务重组准则的几个问题”,葛家澎、刘峰在2003年出版《会计理论——关于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一书,刘泉军、张政伟2006年第三期《会计研究》发表“新会计准则引发的思考”,都通过对比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于,认为公允价值判断存在很强的人为主观,估计价格会出现偏差,会被利用来进行盈余管理。同时还提出,随着估值技术的发展,会计准则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这一局限性会逐步得到改进。
王君君在2000年第8期《财会月刊》发表“对债务重组准则的几点思考”,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不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理由是,债务重组损失虽然是非经常项目,但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着直接联系,不符合营业外支出的定义。债务重组损失的会计处理比照坏账损失进行处理似乎更加妥当,还因为债务重组损失是非经常项目,债务重组收益应由若干个受益的会计期间来分担核算,不应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
张翠波在2001年第10期《当代财经》发表“盈余管理行为导致企业价值被低估的原因及对策研究”,程海燕在2001年第10期《四川会计》发表“<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