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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背景与目的】为加快坪山“后发优势明显的科技、产业创新引领区,集群优势凸显的新兴产业核心区”建设,加快新增优质创新空间,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交易、资助和监督调剂。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坪山区创新型企业(机构)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四条【主导原则】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多方共建、标准明确、精准资助、严格监管”的原则,通过政府做好统筹规划,引导各方力量建设符合创新产业发展需求的空间,并促进产业载体的高效配置,集聚创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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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优质企业(机构)落户,培育科技创新企业,加快形成优质产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区经济主管部门和科技创新服务部门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共同管理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制度的拟定工作;负责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的资助条件的拟定工作;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其中,科技创新企业和各类平台载体等科技创新型产业用房由科技创新服务部门管理,其他类别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平台由经济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第六条【运营主体及职责】区属国企及社会力量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主体,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建、持有和日常运营工作。
其中,使用区国有资金筹建(含建设、回购、统购、统租、改造、接收)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由区属国企运营,使用社会资本筹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由社会力量运营。
第七条【租购主体及职责】区创新型企业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购主体,负责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各类申报材料,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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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主体报送入驻和配置标准所要求的相关指标及其变动情况。
第三章筹集建设
第八条【筹建方式】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
(一)由政府或承担政府产业投融资任务的区属国企建设、回购、统购、统租或改造。
(二)由区属国企主导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发建设、回购或统租。
(三)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政府签订监管协议,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四)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根据监管协议按一定比例配建。
(五)企业提升容积率时,根据监管协议按一定比例配建。
(六)由社会力量持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
(七)其它符合政策规定的筹建方式。
第九条【平台管理】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平台将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筹建(含建设、回购、统购、统租、改造、接收)及交易情况均纳入平台,实施台账管理,备案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基本信息、实物图片、合同信息、交易状态等各类信息。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前,运营主体需根据本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筹建(含建设、回购、统购、统租、改造、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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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交易情况,定期主动向管理主体、区国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备案。
第十条【监管协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以及企业提升容积率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监管协议书制度。监管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可用于租赁的建筑面积比例、无偿且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或由政府回购的建筑面积及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企业支配用房的租赁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
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时,须一并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与管理主体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前,应向管理主体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管理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第十一条【用地保障】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每年在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新供应产业用地,或在部分收回、收购的闲置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产业用地,用于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十二条【拆除重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应:
(一)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 4 -
并征求管理主体意见。
(二)在项目进行实施主体确认时,与区城市更新局签订项目实施阶段监管协议,并与管理主体、区属国企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