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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油供应商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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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油供应商管理办法

国海油各单位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资格。

三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十一条 总公司系统对合格供应商的管理实行二级集中管理体体制。集团采办部负责对中国海油采办信息系统供应商库的建设与管理;各使用单位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单位所需的低值易耗、办公耗材供应商库,并对其实施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采办部是总公司系统供应商管理的职能部门。

1.负责对供应商的审查、批准、监督和管理工作;

2.负责对各单位的供应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及其与供应商关系的培养确定。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遵循本办法规定,完成以下工作:

1.负责向集团采办部进行供应商信息的推荐工作;

2.负责建立本单位二级供应商库,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3.就供应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随时接受集团采办部组织的任何形式的监督与检查;

4.及时反馈供应商履约职责情况信息,根据需要参与集团采办部组织的对相关供应商的评价。

第十四条 凡需申报中国海油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如实履行申报手续。

四 合格供应商申报 、评定及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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