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供应商管理办法
2.对采购程序有疑议的,可向集团采办部或相关部门咨询或投诉;
3.对其他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指控;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中的其他权利。
(二) 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公正、客观地提供申请的有关资料;
2.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准擅自将中标工程分包或转包;
3.接受采购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允许进行包括给回扣、介绍费在内的一切违纪违法行为;
4.供应商发生工商变更、注销,应书面(或通过网络)报告集团采办部,并办理相应的供应商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5.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中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办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经济赔偿、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纳入供应商 “黑名单”、禁止参加总公司系统内的采购活动等。
给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资格材料以获取合格供应商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