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供应商信息来自于各使用单位的推荐,也可由供应商依据集团采办部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公告办法自行申报,除此以外的介绍、中介等方式,均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供应商申请取得中国海油合格供应商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6.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集团采办部申报海洋石油合格供应商资格。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国海油采办信息系统供应商注册申请表》和《中国海油采办信息系统供应商产品信息表》,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有关资信证明;
2. 机构的设置(含维修、服务网点),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况;
3. 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工作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4. 业务经营情况及业绩工程证明;
5. 承担所采购货物供应、工程和服务的能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