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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悖论的消解路向_基于逻辑解悖角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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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判断冲突处理理论

第36卷第3期Vol.36 .3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AnhuiNormalUniversity(Hum.&Soc.Sci.)2008年5月May2008

道德悖论的消解路向

基于逻辑解悖角度的思考

王习胜

(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安徽芜湖241000)

关键词:道德悖论;解悖;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创新

摘 要:RZH(罗素-策墨罗-哈克)标准是衡量狭义逻辑悖论消解方案成败与否的一般标准。逻辑悖论消解中的路径和方法是消解道德悖论的重要资源。剖析 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 、更新道德理念、厘清道德认知层次、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是实现道德悖论消解的有效路径。

中图分类号:B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08)03026606

WaysofResolvingMoralParadox-FromthePointofViewofResolvingLogicalParadox

WANGXisheng(ResearchCenterofMarxism,AnhuiNormalUniversity,WuhuAnhui241000,Chi-na)

Keywords:moralparadox;resolvingparadox;acknowledgedcorrectbackgroundknowledge;innovationAbstract:RZH(Russell-Zermelo-Haack)criterionisageneralstandardtospeciallogicalparadoxsolu-tion.Thewaysoflogicalparadoxsolutionareimportantresourcesformoralparadoxsolution.Dissectingthe"acknowledgedcorrectbackgroundknowledge",renewingourmoralideas,identifyingthelayersofmoralcognition,andinnovatingthemechanismofadministrationaretheeffectivewaysforresolvingmoralparadox.

随着道德悖论的属性、界说及其与相关悖论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的逐步廓清,道德悖论的消解问题顺理成章地成为学界日趋关注的焦点。鉴于道德悖论是特定认知主体在一定的道德背景知识之下,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的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其本质上是一种广义的逻辑悖论[1],本文将在逻辑悖论的消解标准和主要方案的基础上,探究道德悖论的消解路向。

是出于对悖论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自古希腊说谎者悖论诞生以来,许多哲学家和科学家都把消解悖论作为其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研究的路向之多与成果之丰,造成了 文献众多但散乱,重复而又缺乏关联 的芜杂局面,以致人们在各执一词的消解方案面前实难取舍,甚至不知所措。这是道德悖论消解研究应该汲取的前车之鉴。逻辑悖论研究是如何走出其消解误区的呢?从逻辑悖论元方法论的角度出发,研究者 努力把究竟怎样才能构成一种 解决 弄得清楚一些 ,也就是确立悖论消解的一般标准,以 避免那种看上去有而实际上没有说明性,只是给出问题语句贴

[2]138上 标签 的所谓 解决 。

这种一般标准的考量是从20世纪初才开始

一、消解悖论的标准

如果说道德悖论的消解方案现在还很珍稀,那么,已有二千多年研究历史的逻辑悖论,其消解方案可谓不可胜数。不论是出于 好奇心 还

收稿日期:200803

1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06JA72002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5JJD720140002)作者简介:王习胜(1965,男,安徽舒城人,哲学博士,中心兼职教授,皖西学院政法系教授,南京大学现代逻辑与逻辑应用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逻辑学、伦理学和科学创造方法论。

这是荷兰学者维斯塞尔为 哲学逻辑手册 第四卷第10章(1989年出版)撰写 语义悖论 专题时对语义悖论研究境况所作的描述。语义悖论的研究境况尚且如此,可以推想整个逻辑悖论研究领域的境况该是如何。VISSERA.SemanticsandtheLiarParadox[M]//inD.GabbayandF.Guenthner,eds.,HandbookofPhilosophicalofLogic(Vol. )C[sl].D,ReidePul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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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王习胜:道德悖论的消解路向267

的。在消解集合论-语形悖论亦即罗素悖论 的过程中,英国哲学家和逻辑学家罗素 觉得如果这个解决完全令人满意,那就必须有三个条件。其中第一个是绝对必要的,那就是,这些矛盾必须消失。第二个条件最好具备,虽然在逻辑上不是非此不可,那就是,这个解决应尽可能使数学原样不动。第三个条件不容易说得准确,那就是,这个解决仔细想来应该投合一种东西,我们姑名之为 逻辑的常识 ,那就是说,它最终应该像是我们一直所期待的。 [3]罗素在这里开具的消解悖论的三个条件,是逻辑悖论研究史上首次给出的消解悖论的一般标准。

从数学本体和形式技术角度,罗素悖论的另一发现者、公理化集合论ZF系统的奠基人策墨罗认为: 要使问题得到解决,我们必须一方面使得这些原则足够狭窄,能够排除掉所有矛盾;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宽广,能够保留这个理论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 [4]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1978年,英国女逻辑学家苏姗 哈克对解悖的一般标准作了相对系统的阐述。由于 某些矛盾的结论,通过表面上无懈可击的推导,从表面上无懈可击的前提而被推出。这表明,对一种解决方案需要提出两个要求:一方面,它应当给出一个相容的形式理论(语义学的或集合论的,视具体情况而论),就是说,要表明哪些表面上无懈可击的前提或推理原则是必须拒斥的(形式上的解决);另一方面,它还应当提供某些说明,以解释为什么那种前提或原则是可反对的,而不管其表面上如何(哲学上的解决)。更进一步的要求是关于一种解决之广度的。它既不应过于宽泛以致于损伤我们必须保留的推论( 不能因泄愤而伤己 原则),又应充分地宽泛到足以阻止所有相关的悖论性论证( 不能跳出油锅又进火坑 原则) 努力的方向应当是,揭示出那些被摒弃的前提或原则是一种具有某些独立的 不依赖于其导出悖论这一点而存在的 缺陷的东西。 [2]138139

我国学者张建军整合了罗素、策墨罗和哈克的解悖方法论思想,得出了逻辑解悖的一般标准,即RZH标准,并进一步将其明确为 足够

狭窄性 、 充分宽广性 与 非特设性 三项基本要求。 足够狭窄性 是一个精确性标准,即悖论所表现出来的逻辑矛盾必须消除,而且其中未再发现新的悖论; 充分宽广性 则是对 最小代价最大收益 原则的精致化,即原有理论的正面功能尽可能得以保留;所谓 非特设性 ,通俗地说就是 非应急性 ,它本身是一条哲学标准,即要求为解悖方案提供独立于排除悖论之

[5]28诉求的充足理由。RZH标准现已得到学界

的普遍认同。

二、具有启发性的几种逻辑悖论的消解方案

逻辑悖论是如何消解的?早在中世纪就有学者总结出 废弃、限定、有条件的解答 [6]

295

三条基本路径。所谓 废弃 ,就是拒斥悖论,认为悖论性语句没有真、假值,不是命题,是无意义的。对此,塔尔斯基曾有严肃的批判: 低估这一悖论(说谎者悖论 引者)和其他悖论的重要性,把它们当作诡辩或者笑料,从科学进步的角度看来,是十分错误和危险的 如果我们认真对待我们的工作,我们就不能容忍这个事实。 [7]正是对悖论 认真对待 而且 不能容忍 ,无数贤哲从 限定 和 有条件的解答 的基点出发,分析悖论的症结、倾力给出具有一定解悖效果的诸多方案。我以为,逻辑界在消解悖论之冠 说谎者悖论中所探得的如下几种典型的方案,对道德悖论的消解特别具有借鉴和启发价值。

(一)罗素的类型论方案

从罗素悖论和说谎者悖论的形式结构中,罗素发现,悖论的生成均源自同一种错误 恶性循环。因此,要避免悖论就必须禁止任何形式的恶性循环,也就是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自我相关或自我指称。就集合论悖论而言,对任一造集的 性质 ,都需要按照它所属的对象类型加以分类:原始客体或个体(即给定的不作逻辑分析的对象)属于类型0,个体的性质属于类型1,个

罗素悖论的简单地表述是:把所有集合分成两类,一类是不属于自己的,不能作为自己的元素的集合,如弗雷格所说,人的

集合不是一个人。另一类是属于自己的即本身是自己的元素的集合,如所有不是匙子的东西的集合,本身也不是一把匙子。这种分

类看上去是充分适当且无可怀疑的。现在考虑 不属于自身的集合 这一性质,根据概括原则,则有 不属于自身的集合 当且仅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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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性质的性质属于类型2, 依此类推。同时,在类型0以上的类型,还要就性质的定义方式,给同一类型中的不同性质作出 级 (或阶)的划分:那些在下定义时没有提到任何总体性质的性质便属于级0,用到某级性质的总体而定义的性质便属于更高一级,即在定义中涉及第n级的 所有性质 的性质是第n+1级的。任一性质都归属于一定的类型和级。有了这样的划分,再根据禁止恶性循环的精神 凡包含一个汇集的总体的事物,必不是这个汇集的分子 [8]191,就是说,凡是只能借助于第n级的 所有性质 来定义的便属于n+1级的性质,决不能包含在第n级性质的自身之中。如果不能具体指明所考虑的级,则涉及到 所有性质 的表达式就是无意义的。

既然性质是分级的,命题也就是分级的。既没有命题可以表述关于其自身的性质,也没有命题可以表述关于与之同级或更高级的性质或命题的性质。 真 和 假 作为命题的一种性质,自然也要被指派到各个级之中,在n级上的命题只能在n+1级是真(或假)的。对说谎者悖论而言, 当一个人说 我正说谎 时,我们必须将他的话解释为: 有一个我肯定的n阶的命题,且这个命题是假的 。这是一个n+1阶的命题;因而,这个人不是在肯定n阶的任何命题,因而他的陈述是假的,然而这一陈述的假并不蕴涵 我正说谎 这个陈述的假似乎蕴涵的意思,他正作出一个真陈述。这就解决了说谎者悖论。 [9]

罗素方案虽然可以排除一些悖论,但同时也排除了许多合理的东西,尤其是使某些重要的数学定理不能证明,一些无害的数学概念的定义被宣布为非法,其困境直到策墨罗等人创建公理化集合论理论、重构集合论的背景知识之后才得到解决。

(二)塔尔斯基的语言层次方案

塔尔斯基沿着罗素的思想前行,提出了语言分层理论。他认为自然语言语义封闭,既包括涉及到自身的表达,又包括真假等语义概念,容易产生悖论,要避免悖论的生成,就必须诉诸于一种语义开放的语言。他把这种语言分为对象语言O(不包含语义概念的命题),元语言M(既包括涉及到O的表达,又包括谓词在O上真或假),以及元元语言Mˊ(既包括涉及到的表达),,成一个语言层系。经过语言分层之后,在说谎者语句 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谎话 中, 我说的这句话 便是对象语言,其真假只能在元语言中谓述。按塔尔斯基的观点, 说谎者语句只能以无害形式 这个语句在O上假的 而出现,而由于它本身又是M的一个语句,因此不能在O上真 [8]193,从而消解了说谎者悖论。当然,塔尔斯基的语言分层理论也面临着许多困难,比如,对自然语言进行分级是否特设?这种方案能否阻止相关悖论的再生?等等,很多学者提出了质疑。

(三)巴威斯的情境语义学方案

1987年,巴威斯和艾切曼迪首次把情境语义学用于说谎者悖论的研究,创立了情境语义学解悖方案。情境语义学是基于几个重要的语用学观念提出的。其一是 语言效应论 ,即认为具有相同语言意义的表达式在不同的对象、空间、时间和方式中,会有不同的解释。其二是基于 奥斯汀型命题 。由于语言效应中的语境敏感要素必然内化于语句的意义中,在奥斯汀看来,情境(situation)因素对判定陈述的真或假至关重要。他在解释真理符合论时认为,言词和世界两个方面都为我们做出适当的陈述提供了必要条件,表现为两组约定:描述的约定和指示的约定。描述的约定使言词(=语句)与世界中发现的事况、事情、事件等类型相关联。指示的约定使言词(=陈述)与世界中发现的历史的事况等相关联。惟有言语者在(具体的、现时的)情境中才能将这两个约定并合在一起,即指示约定的历史事况属于描述约定的类型。依据奥斯汀的这两个 约定 ,情境语义学认为,在一个实际情境中,不可能既包括一个事态又包括这个事态的否定。一旦相关情境发生了变化,说谎句所表达的命题必然随之发生变化。由此,情境语义学学派断言, 说谎者悖论的真实根源不在于自我指涉,也不在于真假值,而在于未被认知的脉络。一旦你弄清楚语句出现的脉络之后,说谎者悖论便不再是悖论,就如同美国人认为六月是夏天、澳洲人却认为六月是冬天,但两者之间并没有真正的冲突一样。 [10]330美国数理逻辑学家、晚近加入 情境逻辑 研究的德福林证明:在情境C中,设说谎者语句a的断言为真,必然导致矛盾,故,a的断言为假;但是,设a的断言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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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C。这样,在C情境中,由a的断言真必然推断出a的断言假;但却不能由a的断言假推断出

[10]331333

a的断言真,故而说谎者悖论不能成立。可见,如果能够正确地引入 情境 因素,原来被认为是悖论的命题便不再构成悖论。

十分危险和错误的 。正确的态度应该是积极探寻道德悖论生成的因由并探究其有效的消解路径和方案,维护人类道德生活 合逻辑地 运行。

其三,对逻辑悖论研究成果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人类道德认知的历史就是认识并消解道德悖论的进化史。澄明并排除道德悖论是学界责无旁贷的工作。毋庸讳言,长期以来,学界的对道德悖论研究一直是以潜在、间接的方式进行的, 张扬 而又 直奔主题 的消解工作才刚刚开始,相对于狭义逻辑悖论的研究而言,道德悖论的研究成果还稚嫩,正如国内道德悖论研究的奠基人钱广荣教授所洞悉到的,对于道德悖论问题 恪守传统伦理学的思维方法和知识体系是没有出路的,需要诉诸逻辑悖论研究。 [11]就是说,道德悖论研究迫切需要撇开学科门户之见,积极消化并借鉴逻辑悖论消解研究的方法和成果, 借船出海 ,以消除道德悖论的困扰,维护道德理论体系的逻辑自恰。当然,而逻辑悖论研究者也应该积极关注道德悖论领域提出的新问题, 以积极的姿态应对这种呼唤 ,形成良性互动。

其四,几种典型的逻辑悖论消解方案之于道德悖论消解的意义。罗素的类型论方案和塔尔斯基的语言层次论方案虽然是针对罗素悖论和说谎者悖论而提出的,但其对导致悖论的前提内容进行类、级和语言层次的划分思想,对于厘清不同层次的语义纠缠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在道德悖论研究中,把不同层次的问题纠缠在一起,造成认知的混乱和误区,产生悖态性认识也是常有的事情。比如,所谓 盗亦有道 ,就是把 盗 之此 道 与 社会 之彼 道 混为一谈,似乎 盗 也有社会之公德;再如,有的高校明文禁止在校学生校内牵手、拥抱、接吻等行为但却不禁止在校学生结婚,在一些人看来,这是 悖

[12]

论 。其实,这里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在公共场合拥抱、接吻,从本质上讲是不尊重他人、破坏社会公共生活,违背道德自律原则。符合结婚要件的大学生允许其结婚是服从法律、尊重法制的理性选择。如果把不同层面的问题混而为一,就难免会产生道德认知的误区。再就情境语义学方案而言,该方案是将悖论性语句还原到言语的具体情境之中,以澄清其可能的语义混乱。该方

三、道德悖论如何消解

在笔者看来,康德的 德福悖论 、甘绍平的 医德二难 和钱广荣的 讲道德悖论 是道德悖论的典型所指,它们的消解对于其他形式的道德悖论无疑具有示范性功用。那么,如何在逻辑悖论研究既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效地消解这些道德悖论呢?

(一)逻辑悖论的消解研究之于道德悖论消解的启示

其一,道德悖论的消解标准。作为逻辑悖论家族中的一员,RZH标准之于道德悖论的消解无疑具有普适性。在道德悖论的消解研究中,这个一般标准的含义可以作如下具体解读:首先, 足够狭窄性 ,即道德悖论中所显现出来的逻辑矛盾必须被消除,不能消除其中的逻辑矛盾,或者,消除了这个逻辑矛盾,随之又会出现新的逻辑矛盾,那就不是成功的解决方案;其次,不论是经验累积得来的,还是 绝对命令 式的先验规定,某种道德原则之所以能够具有该领域 原则 或基础理论的资格,是因为它(们)体现着人类道德认知的结晶,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消解道德悖论,不能将含有悖论的道德原则或基础理论简单地 舍弃 ,而是要尽可能保留其中的精华,这是 充分宽广性 的要求。最后, 非特设性 ,即所给方案并不仅仅是为了消解某个道德悖论而特设某种(些)限制性条件,通俗地说,就是所给的限制完全是出于某种道德原则或基础理论自身的缺陷所致,撇开某个道德悖论,就其他的道德问题而言,它(们)仍然具有存在的充足理由。

其二,对道德悖论消解的态度。如果说 废弃、限定、有条件的解答 是对待一般悖论的三种态度,对于道德悖论,塔尔斯基对 废弃 态度的批判同样适用,就是说,无视道德悖论的存在,或者把道德悖论现象当作诡辩或笑料,都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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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对道德悖论的消解而言,同样具有方法的迁移意义。因为任何行为都是发生在具体的 情境 之中, 动机 与 效果 相统一的道德评价,不能不考虑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比如,费尔巴哈说,下雨了,我把雨披给了别人,我既给了别人道德关怀,也把不道德留给了别人。这看起来似乎是一种悖论,一旦我们引入 情境 因素,这里的 悖论 可能不会构成:当这种让雨披的行为发生在一老一少、一男一女之间,遵守长尊幼卑、女士优先等道德规则,其 悖境 也就消解了。

(二)消解道德悖论的切入点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完整的悖论,都可以解析为三个部分,即由以导出悖论的前提、导出悖论的逻辑推理形式、表现为逻辑矛盾的结论。英国学者塞恩斯伯里曾经指出: 悖论就是显然可接受的推理从显然可接受的前提推出一个显然不能接受的结论。表象必然带有欺骗性,因为从可接受前提通过可接受的推理步骤是不能推出不可接受的结论的。所以,一般而言,我们有一个选择:要么结论并非真的不可接受,要么出发点或推理带有非明显的缺陷。 [12]塞恩斯伯里所给的选择包含三个选项,其一是接受矛盾性的结论;其二是导出悖论的推理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三,导出悖论的前提存在明显的缺陷。就其第一个选项而言,如果我们遵守经典逻辑的不矛盾律,就不可能接受显然矛盾的结论。因为逻辑矛盾是任何正确的思维都必须排斥的。就其第二个选项而言,如果悖论的推理存在明显的缺陷,这样的悖论便不再成立,换句话说,这样的悖论便会 自动 退出悖论行列,也就不再存在消解悖论的问题。因为 一个名副其实的悖论必须是一个令人

[13]

信服的推理 。这样,问题的症结便聚集在导

认知共同体 公认正确 的,其缺陷恰恰是不容易辨识,否则只需要 舍弃 或 修正 那种带

有明显的前提,悖论便可容易地获得消解。正是因为由以导出悖论的前提之缺陷不容易被辨识,悖论才成为让无数贤哲 头痛的问题 。所以,悖论的消解,进而道德悖论的消解,其切入点应该是在由以导致悖论的特定认知共同体 公认正确 的前提方面。

(三)几种典型道德悖论的消解指要

现在考虑 德福悖论 等几个典型的道德悖论的消解问题。我们知道,康德哲学的一个重要使命是解决休谟的归纳问题,康德的办法是将经验论和唯理论的观点整合起来,既承认感性经验的 质料 地位,又肯定先验理性的 统摄 功能。在道德领域,经验论者重视感性的需求,唯理论者则把理性看成道德的柱石,而康德设想的 至善 境况却是 通过我们的意志而实现出来的至善里面,德行和幸福被思想为必然地联结在一起的 ,[15] 一个可能的世界的最高的善必然是德行与幸福在同一个人身上的统一,就是幸福恰恰与道德相称。 [16]显然,这是一种理想主义的道德观。道德理想是现实道德生活的发展指向,并不是现实道德生活的真实写照。可见,所谓 德福悖论 ,其实是现实与理想的矛盾,是无视现实向理想发展的过程性、将 现实基础 与 理想目标 孤立起来的形而上学思维的结果。 灵魂不朽 和 意志自由 的公设并不能解决现实中 德 与 福 的分离,万般无奈之下,康德不得不把在认识论上从前门赶走的了上帝,又在后门道德学中请回来,设定了 上帝存在 ,把上帝理想化、道德化,作为理性借助其实现至善的条件和根据。这又陷入了道德宗教的困境。如果我们能够从辩证思维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那么理想 目的 的实现正是在现实努力的 过程 之中,正如 本质 在 现象 之中而不是在 现象 之后或之外,以至善的 德 导引人们现实的道德生活,使其在 积德 的行为中体悟行善的 幸福 。修正导致 德福悖论 的静态前提,使之动态化和过程化,该悖

出悖论的前提上。倘若真的如塞恩斯伯里所说的那样,前提存在明显的缺陷 ,那是不会出现芬兰哲学家冯 赖特所说的局面: 纵观整个思想史,悖论一直是哲学家头痛的问题 自集合论出现之后,它也成了令数学家头痛的问题。 因为,由以导致真正的悖论的前提,往往是特定

[14]

前提存在明显缺陷的 悖论 ,并不是真正的悖论,只不过悖论的拟化形式。比如,罗素悖论的 通俗版 理发师悖论,说

的是塞维利亚村的一名理发师制定了一条奇怪的店规:本理发师给并且只给村子里那些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问:他是否应该给自己刮胡子?很明显,如果他不给自己刮胡子,按照店规,他就应该给自己刮胡子;可是,如果他给自己刮胡子,按照店规,他又不应该给自己刮胡子。学界认为,这个矛盾性结论实际上表明这样的 店规 是不合理的。参见张建军,黄展骥.矛盾与悖论:,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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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便可获得相对消解。

对于钱广荣设定的道德悖论的情境 讲道德悖论 ,我们已经指认,大、小苹果与先拿或后拿,只要分配规则是 公正 的,或者分配方案在分配者之间得到了 共许 ,有 规则 在先,悖论便可获得消解。即便在德性主义的道德观念下,如果我们引入 情境 因素,这样的悖论仍有可能不会生成。比如,分苹果的两个人是老与少,男与女,饥者与饱汉 ,依据长尊幼卑、女士优先等规则,甚至是参与者起码的恻隐之心,分配 悖境 便可获得解除。即便完全置具体的分配 情境 于不顾,某种行为的道德与否的评价仍有主动与被动的层次之分个悖论仍不难消解。

[17]

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5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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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广品

,这

至于甘绍平提出的实践中的 医德二难 , 难 在人们对传统医德 救死扶伤 ,

子言义不言利 的承认或遵守。将医患关系完全置于 市场交易规则 之中,固然不会产生那样的道德 二难 ,但这样消解的后果是将医患关系将完全转化为市场中的买卖关系,将彻底摧毁传统的 医德 理念,甚至会出现道德的 缺场 ,这不符合 充分宽广性 的解悖要求。当代中国政府大力推行的普遍医疗保障制度,如果能够如其所愿,将不再出现 每次总是牺牲一方的利益保全另一方利益 的 不合宜的做法 [18], 二难 也能随之消解。普遍医疗保障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与此类似,创建 对道德模范进行帮扶 的社会管理机制等,之于消解 英雄流血又流泪 、 拾金不昧却得不到应有的表扬 、"好人得不到好报"等悖论现象,亦同样具有的消解道德悖论现象的意义。

总之,如果我们遵从经典逻辑的矛盾律和排中律,拒斥道德理论中的逻辑矛盾,就必须剖析导致道德悖论的特定认知共同体的 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 ,更新道德理念、厘清道德认识层次、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方有可能有效地消解道德悖论。参考文献:

[1] 王习胜.关于道德悖论属性的思考[J].安徽师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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