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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范例(11)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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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舒××,男,××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号。委托代理人:舒××,男,××岁,××市×××局××区分局干部,住本市××区××村××幢×室。

被告××市××××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住所地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男,××岁,××分局法制科助理,住该分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男,××岁,×××分局××街××管理所所长,住该分局宿舍。

原告舒××不服被告××分局对其作出的××××、××××的处罚并请求赔偿一案,于199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于1997年×月×日来院,以已与被告××分局自行协商解决行政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舒××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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