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范例,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省高院庭长王玉岳,慈溪法院网查询系统,广西南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地址,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上海市人民法院官网,浙江省高级法院官网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舒××,男,××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号。委托代理人:舒××,男,××岁,××市×××局××区分局干部,住本市××区××村××幢×室。
被告××市××××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住所地在本市××巷×号。
法定代表人:李××,××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男,××岁,××分局法制科助理,住该分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男,××岁,×××分局××街××管理所所长,住该分局宿舍。
原告舒××不服被告××分局对其作出的××××、××××的处罚并请求赔偿一案,于199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于1997年×月×日来院,以已与被告××分局自行协商解决行政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舒××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