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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陆××,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该所副所长。
原告胡××不服被告××市公安局××派出所作出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超越了职权范围,并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胡××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7年1月17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市××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