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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一般可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正文
在简述原告起诉事由之后,写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引用驳回起诉的法律条款,裁定结果可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起诉。”
3.尾部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告知上诉事项,合议庭成员署名,裁定日期,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等。(二)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
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的标题、字号和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由于此种裁定是在没有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因而其文书应另编字号,不要使用立案编号的同一序列。同时,由于起诉未被受理,起诉人不具备受案的原告资格,因此,不能在裁定书中写上“原告”字样,当然也不必列写被告,更无须通知“被告”应诉。
2.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