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编外用工的管理
市××局系统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系统编外用工的管理,提高编外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编外用工是指不占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招用在辅助性岗位或环保协管员、以及少量因编制紧缺而招用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招用编外用工人员,应本着精简、实用和工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编外用工指标由各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变化,每年12月份上报次年用工申报表,经市人事局核准后方可使用;环保协管员根据专项指标使用。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统一核拨。
第五条 编外用工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思想素质好,热爱环保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乐于奉献、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2.编外用工人员一般要求高中以上学历,技术岗位的编外用工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能证书;年龄一般要求男在55周岁以下,女在48周岁以下;优先使用有《××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环保协管员应优先招用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环保相关专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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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外用工人员原则上要求××市区户籍。 第五条 编外用工人员招用程序
1.编外用工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核准指标委托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招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招用;
2.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技术岗位的应提交相关上岗证明;
3.编外用工人员的招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编外用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2个月。 第六条 编外用工人员的权责
1.工资待遇。工资按市财政局核准的标准执行,享受《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和休假等权利。
2.享有参加本单位各种集体会议、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团体活动的权利。
3.有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的权利,享有依照《劳动合同》辞职的权利。
4.编外用工人员要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及自身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劳动安全规程开展各项工作,凡因违规操作引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规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编外用工人员的管理
1.局系统编外用工人员的主管部门为局人事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2.编外用工一般以劳务公司派遣的形式,由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劳务派遣协议书》。有《××市就业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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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证》的,用人单位可直接与其签订《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各单位应及时将招用人员情况报局人事处备案(备案表附后)。
3.劳务派遣合同及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以下。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编外用工使用期间的考核成绩,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协商办理续用或终止手续。编外用工人员本人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用工关系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公司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协商同意,并交清工作后方可离岗,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局人事处备案。
4.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续用,同时将用工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带来严重损失的;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6)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用工单位的权责
1.根据实际情况,若需要精简人员或编外用工岗位工作任务不足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关系,将用工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编外用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应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组织学习业务知识、安全规定、保密规定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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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工单位应加强对编外用工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第九条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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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局系统编外用工和协管员情况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20 年 月 日
编外用工指标: 名,现在用 名; 协管员指标: 名, 现在用 名。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