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与管理
(7) 员工申请事假,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发
放:三天以内扣发当天基础工资;当月累计超过三天,扣发当天基础工资和考核
工资的5%;五天以上,扣当日基础工资和全部考核奖励工资。
三、 人员培训制度
为提高本厂员工素质,充实其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
度。
第十七条 厂务部负责内容:
(1) 全厂共同性培训课程的举办、材料的编撰与修改;
(2) 全厂年度、月份培训课程的拟定、呈报;
(3) 各类培训制度的制订及修改及审议;
(4) 培训实施情况的督导、跟踪、考核;
(5) 外聘讲师的联系和招待安排;
(6) 全厂外派培训人员的审核与办理;
(7) 外派受训人员所携书籍、资料与书面报告的管理;
(8) 其他有关人才发展方案的拟定与执行;
(9) 各项培训计划费用预算的拟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内容:
a) 全年度培训计划汇总呈报;
b) 专业培训规范制定及修改,讲师或助教人选的推荐;
c) 内部专业培训课程的举办及成果汇报;
d) 专业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e) 受训员工完训后的督导与追踪,以确保培训成果。
第十九条 培训计划的拟订:各部门依据岗位的需要和市场、生产发展情
况,拟定各类人员培训方案,作为培训实施之依据。厂办应就各部门所提出的培
训需求,汇编“年度培训计划表”,呈报总经理核签。各项培训课程提报呈核后,
厂办应于定期内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临时培训课程,亦需填写“员工培训申请”,
呈核后实施。
第二十条 培训主办部门应依据“年度培训计划表”和“员工培训申请”按期
实施并负责该项培训之全盘事宜,如培训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
讲师及受训部门等。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厂办统一
印刷,以便上课发给学员。
第二十一条 各项培训结束时,应填写“员工培训记录表”举行测验,由主
办部门或课题负责监考。
第二十二条 各项在职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厂办应确实了
解上课、出席状况。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各
项培训的测验如果缺席,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计算。
第二十三条 培训测验成绩成果报告,作为考核及晋升之参考。
第二十四条 培训评估:
(1)每项(期)培训办理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在职培训 意见调查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验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报公司综合
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