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制度约束:企业必须根据其特点,建立完备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
工艺规程。严格要求劳动者按制度和规章进行生产。提高全体劳动者安全生产的责
任感。
6.3 标准约束: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实现标准化。在生产现场做到统一标准,绝不能我
行我素。对操作者,指挥者都应该统一到一个标准上。对安全生产的考核也必须按
统一标准进行。
6.4 检查约束:各级领导深入到安全生产的现场中,深入细致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杜
绝违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同时,要使检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只要措施得力具体落实,无论对领导,对工人都是一种良好的约束。
6.5 监督约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监督作用,各级安全管理、监督人员的作用绝
对不可忽视,在各自巡视的范围内预先发现、分析、判断和控制各种不安全因素,
防止事故的发生。监督也是一种自我约束。
7 员工在劳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7.1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
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
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下面几项:
7.1.1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3、44、48条确认以下
4个方面问题:
7.1.1.1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
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7.1.1.2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
的法律义务。
7.1.1.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
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偿金。
7.1.1.4 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
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7.1.2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