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
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1.3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
督权利的问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7.1.4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1.5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
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
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
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
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
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
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
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7.2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7.2.1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