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校纪考察
违纪处分规定(整理版)
警告及警告以上:
1. 严禁学生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价值在X<100元者,警告。
4. 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5. 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钱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6. 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 对打砸学生公寓、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注:严重者开除学籍)
8. 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死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 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注:影响恶劣者,记过或留校察看;后果严重者,开除学籍)
10. 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图片等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 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严禁吸烟、酗酒。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注: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4. 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电炉、热得快等违规电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注: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5. 乱扔垃圾、乱泼脏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批评不改者,警告。
16. 在教室、学生公寓、走廊和窗台等场所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7. 学生在校期间未履行报批备案手续租房住宿者,警告。
18. 学生无故晚归不归,经教育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9. 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警告。
20. 违反考场纪律(如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清场等)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1. 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2. 剽窃、抄袭他人论文、设计或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注: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