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校纪考察
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
1. 对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严重警告。
2. 对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严重警告。
3. 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布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者,开除学籍)
4.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价值在100≤X<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 虽未动手打人,而因肇事造成打架后果者,严重警告。(注:肇事而后动手打人者、打架者,记过;肇事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 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严重警告或记过。(注: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 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包括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并产生后果者,严重警告或记过。
8.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严重警告或记过,打架者作伪证加重处分。
9.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严重警告。(造成后果者,记过)
10.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者,严重警告。(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 一学期旷课20~29学时者,严重警告。
12. 无故旷考者,严重警告。
记过及记过以上:
1. 参加非法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散播邪教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3. 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肇事而后动手打人者、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肇事而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记过。(注:未造成后果,严重警告)
6. 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 恐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 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者,记过或留校察看。
9.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注:情节恶劣者,开除学籍)
10.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异姓公寓留宿及容宿者,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11. 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欺骗组织,造成后果者,记过。(注: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12. 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电炉、热得快等违规电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品,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