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校纪考察
13. 毕业生在文明离校和毕业派遣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4. 一学期旷课30~39学时者,记过。
15. 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记过。(注:情节严重者,留校察看;情节特别严重者,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及留校察看以上:
1. 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注: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开除学籍)
2.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缓期执行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3.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价值在200≤X<500元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4. 初次赌博者,留校察看。(注: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5. 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注:仅造成后果,严重警告或记过)
6. 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肇事者、组织者、策划者、召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注:参与者记过以上处分)
8. 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打复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开除学籍)
9. 制作、组织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1. 捏造事实、毁谤他人、写诬告信件(含电子信件)及其他材料、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2.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严禁吸烟、酗酒。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 一学期旷课40~49学时者,留校察看。
14. 作弊或协同作弊,情节严重者,留校察看。
15. 代考者和被代考者,组织作弊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16. 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留校察看。(注:造成影响者,开除学籍) 开除学籍:
1.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造成后果者,开除学籍。
2. 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等)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开除学籍。
3. 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注:无“情节严重”,留校察看以上)
4. 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和幕后指挥者,开除学籍。(注:参与者,严重警告以上)
5. 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