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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发布时间:2024-11-2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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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案例:母公司基于管理等需要向子公司派遣员工(例如外派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个税、社保、公积金在母公司代扣代缴,相关的薪酬由子公司承担.

一、会计处理:

1、首先列举相关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应用指南》:

“三、关于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

(一)职工的定义

本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本准则所称的职工至少应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应当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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