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投资在1 0 0 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主持外观质量评定,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协助配合由省站、市州站负责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六)掌握监督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省站报告。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进行巡回监督。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划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对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七)建设(监理)单位在施工月结束一周内向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1.当月施工项目形象进度和质量情况;
2.施工质量数据统计分析;
3.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及改进措施;
4.次月施工项目内容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措施办法。
第二十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