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监督期。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副本及复印件;
(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及项目划分表等资料。
(四)设计文件、重要部位图纸。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在办理监督手续前应组织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共同研究划分出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
第二十三条凡是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划分和评定内容,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并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在主体工程施工初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计划安排并结合本工程特点及使用要求的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出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项目、质量标准及测试方法,并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制定、确认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以下简称《填表说明与示例》)中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二)设计文件及其它规程、规范中对建筑物外观质量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省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出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填表说明与示例》及其他规程、规范中未包括而本项工程中既明显又较重要的外观质量项目,应列为外观质量评定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对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