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经过计量部门的鉴定认证,对外委托项目的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省级以上部门认可的检测试验资质等。
(三)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是否常驻工地,质检人员是否熟悉各项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是否及时有效。
(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如何。若采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时,采用前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五)施工质量“三检制’’是否做到了班组初检、处(队)复检、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工序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漏序检测现象。
(六)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数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工序质量、单元工程质量是否及时进行了等级评定,评定标准是否与规程规范相一致;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项目、数量、检测方法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各项检测记录是否及时、齐全,记录、校对、审核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七)施工质量缺陷有无私自掩盖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描述备案,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
(八)施工记录表格、验收与质量评定表格是否符合国家和水利部现行的有关规定。
(九)开工前是否对技术工人进行了质量安全意识教育,是否进行了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技术工人是否熟悉施工操作方法、是否知道自己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对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服务体系是否落实,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常驻工地,设代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二)设计变更是否符合变更程序,图纸供应和设计通知是否及时。
(三)是否及时参加规定设计单位参加的备类验收,并应明确指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四)基础工程验收是否有地质书面意见。
(五)是否按规定参与了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六)是否有为施工单位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质量检测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进行核查,检测单位是否取得了省级以上计量认证,是否取得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