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检测项目的检测手段和方法进行核查,包括检测仪器设备是否定期检验校正,检测手段和方法是否先进合理。
(三)对检测人员及检测内容进行核查,包括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检测项目是否全面,检测报告是否规范,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等。
(四)检测单位是否在批准和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由相应质量监督机构主持,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参加的工程外观质量评定会议,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验,并评定打分。外观质量评定组一般由5-7人组成,每个单位的代表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对下列重点内容随时进行抽查:
(一)各单位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以及试验检测设备是否满足项目工作需要,是否通过计量认证。
(二)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三检制”的执行情况。
(三)施工工艺、设备是否能保证工程质量。
(四)槽孔成孔、混凝土浇筑、高喷成墙、灌浆、机电设备与金属结构安装、隐蔽工程及重要项目环节施工时,施工单位技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尽职尽责工作,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是否实施了有效控制。
(五)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六)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半成品是否及时进行了质量检验,是否符合要求;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是否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七)施工质量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了抽查,有关质量方面
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八)发现的质量方面问题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分为单元工程、分部工
程、单位工程(含建筑物外观质量)、工程项目等四个部分。
(一)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