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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缆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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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随工验收应做好详细记录,由参与验收各方签字,做为竣工

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3.3.5 竣工验收时一般不再对随工验收部分进行检查。

3.4 通信光缆工程,应在发电前至少5个工作日前,组织工程竣工初验工作,以免影响一次工程发电。竣工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设计相关文件执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 3.5 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应由工程组织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工程组织单位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由运行部门在验收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复验不合格不允许投入运行。

3.6 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未及时进行整改的,运行单位不予验收,相关问题由运行单位书面报告给施工组织单位。线路未按要求整改不应投入运行。

4、 相关图纸资料及仪表工具材料的移交

4.1 相关图纸资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理、组卷后,交由工程组织单位移交运行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份。

4.2 资料移交工作应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移交资料应包括:移交资料清册;订货技术协议;产品合格证;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监理报告;光纤全程测试记录;基础资源租用;占用协议原件(复印件);随、竣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签证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协议,以及以上资料的电子版光盘。

4.3 设计中规定配置的仪表工具及备品备件、材料应移交运行单位,移交工作应在验收合格后5工作日内完成。移交仪表工具及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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