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件、材料时应同时提供相关配置清单、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4.4 施工单位应负责设计中规定配置的仪表工具及备品备件、材料的完好性,并按规定及时移交运行单位。 5、 试运行
5.1 自光缆工程验收合格当日起算90日内做为光缆工程的试运行期。 5.2 试运行期间相关通信方式执行、运行维护工作由运行单位负责,如发生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消缺和处理,试运行期从消缺处理后电路恢复正常运行时从新计算。
5.3 试运行期满后,由运行单位填写试运行报告,工程正式移交运行单位。
6、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电力公司调通中心。
北京电力公司调通中心
2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