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号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第条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第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第条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第条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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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条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第条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第条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第条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条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第条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第条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第条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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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条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条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第条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第条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第条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第条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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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条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第条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必须有总包单位参入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第条工程配套费
专业工程分包人利用总承包人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分包人施工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所需的费用。
第条劳务分包
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条专业工程分包
是指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条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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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条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条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第条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第条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第条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第条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第条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第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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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第条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第条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第条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条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第条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办法有时又称招标人。
第条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办法有时又称投标人。
第条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条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条造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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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条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第条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第条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第条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第条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条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第条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第条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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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第条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第条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第条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或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第条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计价方式
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必须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条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节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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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附录表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第条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第条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条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规定的计算。
第条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节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条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第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条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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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四节计价风险
第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条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办法第条、第条的规定执行。
第条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办法附录表或附录表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办法第~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条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第条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办法条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第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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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条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本办法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节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第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第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三节措施项目
第条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第条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第四节其他项目
第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暂列金额;
.暂估价:
()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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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日工;
.总承包服务费。
第条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第条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第条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第条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第条出现本办法第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五节规费
第条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工程排污费(含扬尘控制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条出现本办法第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六节税金
第条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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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第条出现本办法第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五章招标控制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依法招标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第条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条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办法第条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第条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如招标文件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天前予以公示。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备查。
第二节编制与复核
第条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本办法;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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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条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第条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第条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条和条的规定计价。
第条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及相关规定计算。
第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条的规定计算。
第六章投标报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条投标人应依据本办法第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第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第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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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编制与复核
第条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本办法;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企业定额;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条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的所需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第条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第条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规定确定。
第条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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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第条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条的规定确定。
第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第条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第七章合同价款约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条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在万以下,或工期在个月以内的工程,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第二节约定内容
第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