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火电厂基建工程设备代保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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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设备代保管实施细则
2010-10-20 发布 2010-10-20 实施 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 发布
某火电厂基建工程设备代保管实施细则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制原则和要求符合企业标准体系的国家标准(GB/T15496——15498)、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DL/T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DL/T6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制基本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基建工程项目公司管理文件》(2005年9月)。
本标准由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准备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准备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 核 人:
本标准批 准 人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0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版本及修改状态:A/0.
某火电厂基建工程设备代保管实施细则
设备代保管实施细则
1.目的
为了保证国电电力酒泉热电厂(2×330MW)新建工程启动试运工作顺利进行,整套启动试运后顺利度过考核期,加强设备代保管的组织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理顺关系和明确职责,按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2.规范及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T 5437-2009《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DL/T 5210-2009《电力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2、3、4、5、6、8部分)
DL/T 5210-2005《电力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1、7部分)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2006)》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 及验收管理办法(2006)》
3 总则
3.1 “设备及系统代保管”是指机组在168小时(启动锅炉72小时)整套试运结束、结束考核期(保修期)运行前,对某些已具备独立封闭条件的设备或系统以及具有独立功能的车间,交由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准备部实施生产管理的行为。
3.2 各独立的辅助厂房及具备独立封闭条件的设备及系统在分系统调试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代保管手续。办理完成代保管签证手续的设备及系统纳入正常的生产管理,由电厂运行人员负责操作和巡查。
3.3 设备及系统代保管的期限:自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简称“酒泉公司”)工程建设部、生产准备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签证“设备及系统代保管签证书”之时起,到机组考核期结束,正式移交生产运行为止。
3.4 代保管签证生效后,施工单位如进入上述范围内从事施工或消缺工作,应按照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手续(如:停送电联系单、工作票等),并严格服从现场运行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酒泉公司管理者,酒泉公司生产准备部有权拒绝配合工作,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相应施工单位负全责。
3.5 对已实行代保管的设备、系统,生产准备部严格按照公司现有的生产管理制度,按正式运行的生产设备及系统进行管理;安全监察部按照公司有关安全考核细则进行严格考核;对于尚未实行代保管的设备、系统,有关施工、操作如涉及到已代保管的设备、系统安全稳定时,施工单位工作前应得到酒泉公司生产准备部当班值长的许可。
3.6 代保管的设备及系统包括:
3.6.1 需要生产人员提前进入管理的独立生产车间
3.6.2 独立的生产构筑物;
3.6.3 需要提前交由电厂管理的主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系统。
3.6.4 在机组整套启动前需要投运,并需有专人值班、操作和管理且能独立运行的设备、系统及车间。
4 代保管条件
4.1 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如生产或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由生产准备部负责代保管。
4.2 经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同意,并会同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进行相应的阶段验收后,生产准备部可对部分设备或系统进行代保管。
4.3 代保管设备或系统应满足安全要求,达到运行人员能够操作维护的标准,基础资料齐全,环境照明、卫生、防火、防盗等设施应齐全可用。
某火电厂基建工程设备代保管实施细则
4.4 委托代保管方确认未完工作和消缺清单,并按规定办理设备或系统代保管签证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代保管,否则,生产准备部有权拒绝接受代保管。
4.5 不能因为对设备进行代保管而省略设备最终验收移交的正式程序。
4.7 对设备不完善、系统不健全、缺陷较多、回路不完整等不能满足代保管条件的设备或系统,生产准备部不进行代保管。
5 代保管期间各单位(部门)的职责
在代保管阶段,建设、生产、调试、施工、设计、设备制造等单位,应按本细则要求,继续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机组 在各种工况下的试运和调试工作。考核期内机组的非施工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责任单位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
5.1 工程建设部
5.1.1 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和酒泉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运行。
5.1.2 负责组织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验收签证工作。
5.1.3 负责协调、解决设备及系统代保管期间有争议的问题。
5.1.4 负责组织督促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厂消除代保管设备及系统施工缺陷。
5.1.5 负责组织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相关的建筑工程(包括照明、上下水、道路、暖通等)的完善和维修,给运行人员提供文明生产的物质条件。
5.1.6 负责落实代保管设备、系统及相关建筑工程的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代保管与非代保管部分的安全隔离。
5.2 生产准备部
5.2.1 参加工程部组织的设备、系统代保管的验收签证工作。
5.2.2 负责根据运行规程、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现场制度,组织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操作、监护和日常生产管理工作,做好运行日志、生产报表等有关记录。
5.2.3 负责更换代保管设备的易损件(如:熔断器、电池、灯泡等)和代保管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设备及系统的正常连续运行。
5.2.4 负责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修(非施工缺陷)、更改、消缺等工作。
5.2.5 负责按事故处理规程处理代保管设备及系统在运行中发生的异常现象和事故,确保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运行。
5.2.6 负责收集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缺陷,并提出相应地改进意见,提交工程处组织处理。
5.2.7 组织分析代保管设备及系统在运行中发生的异常现象和事故原因,并按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提出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5.2.8 组织有关生产人员参加安全技术交底活动。
5.3 安全监察部
负责代保管设备及系统的消防、安全、保卫和文明生产管理工作。
5.4 监理公司
5.4.1 参加工程建设组织的设备、系统代保管的验收签证工作。
5.4.2 负责对代保管设备或系统缺陷、技改项目的认定,并对相应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进行审核。
5.5 施工(调试)单位
5.5.1 参加工程建设部组织的设备或系统代保管验收签证,并负责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5.5.2 负责向有关生产人员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
5.5.3 对于需要代保管的设备、系统,按照有关制度完成试运并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及系统代保管签证书》,交给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
5.5.4 负责设备、系统在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的继续消缺、检修和施工阶段未完成项目的继续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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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备代保管申请及审批程序
6.1 由施工单位填写“设备及系统代保管签证书”(见附表A)交酒泉公司工程建设部。
6.2 由酒泉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生产准备部等有关单位,复查代保管设备或系统是否具备移交条件。
6.3 经酒泉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各方确认已满足代保管基本条件的,以各方代表正式签字的“设备及系统代保管签证书”为依据,代保管行为即时生效。
6.4 “设备及系统代保管签证书”一式四份,工程建设部、生产准备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7 附则
7.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电电力酒泉热电厂(2×330MW)新建工程试运阶段的设备代保管工作,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7.2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生产准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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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资料性附录)
表A 设备或系统代保管交接签证卡
工程 机组
代保管区域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