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解释】包括内、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限于21个城市)、动漫企业、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0%的部份,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份,准予以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4)“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