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年销售(营业)收入减除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销项税额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应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
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的第一行为准。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
(2)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