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前述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④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税。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计算税前扣除额。
②企业向除①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者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份,准予扣除外。条件如下: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利息扣除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5、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法的规定扣除;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6.汇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