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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承包合同3范本(7)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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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三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方免费向承包方提供其他人员,应在设计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方权利

第十四条承包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审图单位的认可权。

(3)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4)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

(7)征得委托方同意,承包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建议权和检验权。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承包方签字确认,委托方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承包方在委托方授权下,可对任何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委托方权利

第十六条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委托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提交设计总承包工作月报及设计总承包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当委托方发现承包方人员不按设计总承包合同履行职责,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相应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方责任

第十九条承包方的责任期即工程设计总承包合同有效期。在设计总承包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条承包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承包方过失而造成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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