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设计总承包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承包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承包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方责任
第二十三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设计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委托方如果向承包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导致的承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由于委托方的原因使设计总承包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承包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
第二十六条承包方已完成建设档案编制,承包方收到设计总承包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在应当获得承包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方又未对承包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承包方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设计总承包业务。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承包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设计总承包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条当委托方认为承包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义务时,可向承包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设计总承包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设计总承包报酬
第三十二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承包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支付设计总承包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三十四条如果委托方对承包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承包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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