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承包方所必要的人员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方同意的,在预算内向委托方实报实销。
其他
第三十六条在承包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承包方聘用的,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承包方在设计总承包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方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三十八条承包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在承包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条承包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四十一条委托方应为设计保险投保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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