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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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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2-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Rules 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12月3日

特种设备

目 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1) 附件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邀请函…………………………………………(4) 附件2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书……………………………………(5) 附件3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级别核定方法……………………………(6) 附件4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20) 附件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33) 附件6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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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核准规则》范围内,对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进行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规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包括鉴定评审具体内容与鉴定评审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和审查记录,并且依此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条 鉴定评审分为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以及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约请鉴定评审、确认申请材料、鉴定评审日程安排、组成评审组、现场鉴定审查(核实级别条件)、整改确认和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条 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B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试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当有在现场监督指导的具有申请核准项目检验师(或者Ⅲ级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签署的评价意见及监督指导机构的确认签章。评价意见应当包括申请机构申请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相应要求的信息。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电站锅炉、客运架空索道相关核准项目1份; (二) 其他检验项目不少于2份; (三) 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应当满足《核准规则》附件2的严格要求。 第六条 约请鉴定评审时,申请机构应当向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附件1);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已经签署了受理意见); (三)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四)试检验检测报告。

第七条 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应当向申请机构提供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机构不接受约请,应当在邀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且在收到邀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退回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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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评审组,并与申请机构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所商定的日期应当确保评审机构在接受约请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因申请机构自身原因或者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九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由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组一般由2-4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并且应当与申请机构无直接利害关系。

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的7日前,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机构寄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2),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以及下一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条 现场鉴定评审一般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现场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查申请机构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二)审查申请机构的人员、检验检测仪器装备、场地、设施等资源条件是否达到《核准规则》的要求;

(三)审查申请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规定;

(四)审查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五)考察申请机构的规模、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检测级别核定方法》(附件3)或者《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4)的规定,核实级别条件。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时,向申请机构通报现场鉴定评审情况。如果确定申请机构存在不符合《核准规则》有关基本条件与要求的问题时,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附件5),并且告知其申诉权利和时限。申请机构拒绝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应当书面陈述理由,并且加盖机构印章后交评审组。

第十四条 评审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10日内,向评审机构提交现场鉴定评审报告、审查记录及有关见证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组提交的材料,对评审组的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和现场鉴定评审报告进行评议,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根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和评议结果,向申请机构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附件6);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现场鉴定评审报告有疑点或者现场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组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说明,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现场鉴定评审;

(三)评审组终止现场鉴定评审或者申请机构拒绝签署备忘录,并且申请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诉,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核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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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核准规则》有关基本条件的要求,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机构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不符合项目的整改,其中申请换证核准的机构,应当在原核准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完成整改,并且向评审机构提交资格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评审机构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3个月内无法完成整改的,经鉴定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申请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原受理作废。

第十七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函级别核定建议)。鉴定评审结论要求要求申请机构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函级别核定建议)。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及申请首次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符合《核准规则》要求准予核准的,其级别直接核定为C级。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增项核准的机构,不重新进行级别核定。 第二十条 不细则由国家质监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不细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试行)》(国质监锅[200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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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邀请函

(评审机构名称) :

我单位的 申请已经被受理,申请受理号为 。现特约请进行鉴定评审,请给予安排。

约请安排鉴定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信箱: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 日期: (单位公章) 鉴定评审机构意见:

安排鉴定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 日期

(机构公章)

注:被约请函一式两份,鉴定评审机构签署意见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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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书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

经协商,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请做好有关准备。

对日程安排、评审组人员组成有意见,请在收到本通知函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鉴定评审机构:

年 月 日 (机构公章)

附:评审组成员名单

的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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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

一、级别核定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检验检测核定为A级:

1、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80人,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不少于2名;

2、自主产权办公及检测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K[注]×2500m2;

3、120人以下(含120人)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人均K[注]×8万元;120人以上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人均K[注]×960万元;

4、上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未发生重大检验责任和安全事故,并且监督检验、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

5、上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承担2项及以上与检验业务有关的地市级及以上的科技项目;

6、建立了局域网,至少有30台终端入网,并且运行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7、检验检测的赔付能力达到K[注]×900万元; 8、Z≥90(Z为总得分,见本方法第三部分)。

[注]:对于在特定领域、特定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K=0.8;对于没有固定检验区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年检验收入达到800万元的,K=1,年检验收入未达到800万元的,K=0.8;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K按下式计算:

K=0.6K1+0.4K2

式中:

1,当W>0.5

k1= W+0.5,当0.1<W<0.5 0.6,当W<0.1 1,当G>1

K2= 4(G-0.5)+0.6,当0.5<G<1 5

0.6,当G<0.5

W为检验机构责任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密度,W=N/S,单位为台/km2;N为检验机构检验责任区域内拥有的特种设备台数(不含压力管道和气瓶),S为检验机构检验责任区域的平方公里数。

G为检验机构责任区域的人均GDP值,单位为万元人民币。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核定为B级:

1、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不少于1名;

2、自主产权办公及检测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m2;

3、100人以下(含100人)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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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人均4万元;100人以上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400万元;

4、上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未发生重大检验责任和安全事故,并且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论为合格以上;

5、建立了区域网,至少有15台终端入网; 6、检验机构的赔付能力达到600万元; 7、Z≥80。

(三)不满足A、B级条件的核定为C级。

二、评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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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管理(权重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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