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应随掘进构造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为正常和安全掘进创造条件。
(一)上山巷道应挖设排水沟使涌水归渠自流。平巷掘进时,有探放水任务的,必须安设能满足探放水工作的排水设施。
(二)下山掘进时,掘进头应配备不低于预计最大涌水量1.5的排水设施,并紧跟窝面。
五 奖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责任。
(一) 无水害分析预测表、图,未及时修正,罚1000元。
(二) 年、季、月预测预报缺一项,罚1000元;预报不准确罚2000元。
(三) 未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或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罚 2000元。
(四) 应进行超前物探,不进行的,每次罚2000元。
(五) 排水系统不完善,罚2000元。
(六) 未进行锁标管理,罚2000元。
(七) 对异常区不验证,强行掘进的,罚5000元。
(八) 超过安全允许掘进距离施工的,罚1万元。
(九) 存在采空区积水影响,不进行探放水强行掘进的,罚1万元。
(十) 有突水危险的区段不进行治理,强行掘进的,罚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