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防治水措施不力,造成水灾事故的,罚10万元。同时依据事故的性质,酿成的后果,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 预报准确,及时进行超前物探等防治工作的。
(二) 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并提出防突水建议的。
(三) 敢于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斗争,避免了重大水害事故的。
六 其他
第十五条 巷道掘进完成后,地测部门应结合掘进时揭露的水文地质资料及物探、钻探和注浆加固资料,编写巷道水文地质分析总结报告,以供后期开采使用。
第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义煤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归集团公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