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还款计划书
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5.2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贷款
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5.3借款人未隐瞒任何
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贷款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任何事件。 借款人向贷
款人承诺如下: 15.4按照贷款人之要求,如实提供贷款审查过程中应提交的资料,自觉
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15.5
按本合同之规定清偿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利息; 15.6 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
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15.7 不
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第十六条 下列任一
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6.1借款 —1— 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或全额履行还款义务的; 16.2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
的声明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16.3借款人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
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16.4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
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
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16.5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
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
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7.1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
17.2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
款项; 17.3要求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 17.4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
下的担保权利。 第二章 抵 押 第十八条 抵押人自愿以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和处分权的
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以担保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抵押物具体情况见附件1:《抵押物品清单》。 第十九条 本合同签订时,贷款人认可的抵
押物价值共计人民币(大写) 1 元,抵押率为 %。在抵押期限内,抵押物的抵押率若超出
此抵押率时,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贷款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担保。
抵押人拒绝履行上述约定视同违约,贷款人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第十七条项下的权利。 第
二十条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期限即为本合同第一章约定的贷款种类、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
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
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必须亲自或委托贷款人持本合同到有权登记部门
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承担50%。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资料,以及有权登记部
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均由贷款人执管。 第二十四条 借款
人须向 保险公司办理 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
项偿清之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执管。贷款人有权收取保险赔偿金并视情况将其直接用于
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款项。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
或撤销保险。为防止保险中断,贷款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投保,保险费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
险权益属贷款人。 第二十五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妥善并合理保
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26.1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
处分权,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 26.2抵押
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26.3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
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26.4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须通知
贷款人。抵押人以转让、抵偿债务、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物的的所有权的,须征得贷款人同
意。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引起贷款人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26.5抵押人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