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3年开始,浙江、重庆、吉林、山西等地在农村选举过程中,一些先富裕起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养殖业大户积极参加竞选,他们以较强的致富能力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甚至还以承诺和捐赠的形式赢得多数选民的支持而当选。2005年以来,富人参政的迹象更加明显,据一些省区的民政部门统计,部分地区富人当选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五六十。以浙江为例,该省新当选的13.32万名村委会成员中,“先富群体”约占30%。其中,义乌市2726
雄厚的社会基础。那些经济上富裕起来的先富或者新富阶层,他们有参政的内在愿望,希望通过参政,使自己的正当利益要求得到表达和满足,这是正常的,我们应该支持和鼓励,拓宽渠道发挥先富群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管理民主方面的积极作用,再也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不能把财产条件作为限制或鼓励村民参政的门槛。2002年十六大报告中就指出,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财产怎么支配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推进村民自治和其他村务的发展,应学会“借力”。富人当政下的乡村治理如果能够带动更多的村民致富,解决就业问题,缓解农村矛盾,推动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又有什么不好呢?
另一方面,支持和鼓励包括富人在内的全体公民有序参与基层民主。支持和鼓励富人参政,并不意味着只有富人才可能推动农村基层民主。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我们都应该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因为只有越来越多的人参加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的村民自治才有更为雄厚的群众基础和民意基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先富群体”尽管有些存在离土离乡的问题,但仍然保留着一个农村村民的身份,根据我国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各省制定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他们都是合法的选民,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举行村委会选举,没有理由将其拒之门外。不仅如此,我们还应该采取各种办法保护包括富人在内的全体村民的参政积极性,拓宽参政的渠道,特别是要注意吸纳他们当中有较强的致富能力并且政治上可靠的人加入我们的党组织,增强我们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三、应对策略:引导和规制富人参政
第一,谨慎观察,实事求是。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间内,我们在农村的一项政策就是通过不断的政治运动,对新中国成立前的富农、地主实施打压的政策,贫下中农成为农村政治生活的主导者,甚至在一段时期还提出“越穷越光荣”的口号。20世纪80年代以后,受惠于改革开放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利好政策的激励,一些人经过诚实劳动成为先富群体。为了保护先富群体的积极性和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不宜于对先富群体进行经济、政治层面的打压,更不能重蹈改革开放之前“左”的错误,让富裕一些的村民群体在政治上抬不起头来。当然,保护先富群体在村治中的积极性和积极作用,并不等于放纵富人在村治中的谋私行为。对选举和治理村务过程中的那些损公肥私的富人,对于那些试图利用经济优势来操纵基层民主选举的势力,必须依法限制和打击。
第二,科学立法,推进富人治村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一是引导村民制定“良法”,以科学有效的、能够反映广大村民意愿的自治法规推动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而不能形成事实上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一般民众的“恶法”。二是完善选举程序,对候选人选举前与选举中的“捐赠承诺”加以规范,以防止他们的捐赠与承诺演变为贿选。与此相联系,应科学规范村委会选举中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第三,加强权力监督,确保富人村官依法开展村治活动。人们的担心,很大